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890號聲請人 白俊崇
白俊青 白綉鑾 白 林玉珠 盤木嬌 白偉琛 白欣紘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