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誌君 選任辯護人 賴淳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經查證人 王志龍 於民國000年0月間已入監服刑),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碧玲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