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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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權人 武采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展 成即 張雲旺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同)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民法第21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展成 即張雲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張雲旺簽發之本票、借據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證。經查,張展成為張雲旺之繼承人且於民國00年0月出生,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上開規定,應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其住所。又其法定代理人 阮清 用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大甲區,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