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 黃秀義 相對人 賴金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1年度司拍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第二項所載與事實不符,抗告人亦未接獲司法通知到庭,且本案已進入調解程序,請求暫停拍賣抵押物,為此,爰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債務人黃秀義於民國85年10月3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85年11月
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60萬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債務人黃秀義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0萬元及利息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本院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核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均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並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非訟事件,法無裁定前應通知當事人到庭行言詞辯論之規範,原審裁定未行言詞辯論,於法亦無不合,抗告人以原審裁定未通知其到庭,指摘為違法不當,尚有誤會,且無礙於本件之判斷,應予敘明。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思睿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101年度抗字第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東石鄉│塭港││27-49│建│133.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抗字第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80│嘉義縣東│嘉義縣東│住家用鋼│62.4│62.4│44.9││16│電梯樓│6.│平│全部│││││石鄉塭港│石鄉塭港│筋混凝土│0│0│6││9.│梯間│24│方││││││19之6號│段27-49│加強磚造│││││76│││公│││││││地號│3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