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2,000,000元│101年3月20日│├──┼───────┼──────┤│002│999,450元│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