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尤碧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瑞山尤詠宥盧上興盧正義酆麗屏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6,066元(計算式:
360×33,346×4232/50000=1,016,0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如起訴狀所記載之分割方案附圖(台端寄送到院之書狀並無分割方法略圖或標示圖)。
(三)請補正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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