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3號抗告人 張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金章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