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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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444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22紙。
二、請補正向擔當付款人提示拒絕證明。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