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中旬,騎乘機車與汽車擦撞,致肩胛骨碎裂,而今左手臂會不定時抽痛,前經竹山秀傳醫院治療後,醫師囑咐須定期追蹤治療,懇請准予停止羈押具保候傳以利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一六六、四二五七、四二六七、四三二一、四四三三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本院前以被告之自白及卷內證據資料,認其犯普通竊盜行為共計有五次,嫌疑重大,且依上開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羈押在案。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九月十二日、九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八日及十月八日,在南投縣名間鄉及南投市內等處,以踰越牆垣而竊取被害人財物、徒手竊取被害人機車及持一字起子竊取被害人財物,竊取次數多達五次,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堪認其確有上開犯行,且於短時間內為多次竊盜犯行,顯見其自我控制能力欠佳,並對社會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本院認為依其犯罪性質及涉案情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 固陳 以其左手臂會不定時抽痛須定期追蹤治療,經本院函詢臺灣南投看守所,該所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投所順衛字第○九六○○○三八六六號函函覆:被告經本所特約醫生 陳文裕 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診視後簽註意見「左肩關節脫臼(已復位)目前所內門診追蹤治療即可」等語,此有該函暨該所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七頁、第一八頁),堪認該所已足提供相當之照護,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該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又本院係認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已如上述,該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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