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鍾玉華
黃欣榆 被告 陳虹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785號案件民國106年10月3日訊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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