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易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家揚 訴訟代理人 楊芷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春木林營造有│土地商業銀│106年1月26日│32,544元│WYAA0000000││││限公司林春木│行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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