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有再予送達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