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張慶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羅馬大地六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及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886,192元【計算式:[19,7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26.67+1.86)平方公尺]+[19,700元(同段8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5.13平方公尺(按上訴人誤載為513)]+[19,700元(同段80-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462.2+2.7)平方公尺]+[19,700元(同段129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x104.8平方公尺]=11,886,1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