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鄭淑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淑寬於民國94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545,299元正未給付,(其中364,410元為本金,180,8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人鄭淑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127,922元正未給付,其中76,268元為消費款;51,65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6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76268元鄭淑寬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4410元鄭淑寬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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