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鄭楊鳳招 訴訟代理人 李宜誼 被告 鄭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待分割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記載面積為3,160平方公尺,惟地籍圖面積為3,048平方公尺,此為屏東縣里○地○○○○000○00○0○000○○○里○○○○000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分割方案圖)所明載,故分割面積應以地籍圖面積為準。
三、兩造對於前開第二項若有異議,應以書面表明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若未為表明或到場,將視為同意以地籍圖面積為分割之依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