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許建強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附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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