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蘇宗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 葉玉松
葉英傑 葉芳君 陳聖岡 王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陳聖岡、王藝潔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8,364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表:不動產明細(土地、建物均坐落屏東縣潮州鎮中洲段;金
額單位:新台幣/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土地地號面積(㎡)應有部分起訴時公告現值(元/㎡)價額418-1598.25全部15,9001,562,175418-16208.903/2415,900415,189建物建號門牌號碼房屋稅課稅現值700屏東縣○○鎮○○街0巷0號361,000合計2,338,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