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陳筑琳
孔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則不收取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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