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 鍾良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1,02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及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請說明渠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繕食費6,500元、交通費2,600元、電話費450元、水電瓦斯費2,600元、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支出6,500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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