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黃慧文 債務人 潘熙 債務人 林必昌 債務人 陳瑤玲
一、債務人潘熙、林必昌、陳瑤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萬37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 孫珍偉 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一)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不需命債權人補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第5號研討結果)。(二)本件債權人受讓債權後,聲請對孫珍偉發給支付命令,雖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等通知資料,然而前述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孫珍偉顯然尚未受到債權讓與相關通知,債權讓與顯然尚未完成合法通知程序。依上述說明,應逕行駁回債權人此部分聲請。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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