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0號上訴人 林梅花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被上訴人即承當訴訟人廖足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現場履勘,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