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黃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 被告 蔡繼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陳怡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