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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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固提出起訴狀繕本,惟就其附屬文件未提出繕本或影本,是原告應依上開規定補正。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68,53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鏡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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