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尤思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標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107年4月26日書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