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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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中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雷中文因過失傷害案件,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本院認為本件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