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9號原告 盧盛英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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