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倪國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家薪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3,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