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另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01號聲請人 羅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南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