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佳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佳源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佳源因涉犯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除否認準強盜罪嫌外,對於其餘之行為均坦承不諱,就竊盜、詐欺取財等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又自陳居無定所,本件前經通緝緝獲後,又再度棄保潛逃,顯有逃亡事實及再度逃亡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為保全將來之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存,經審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卓育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