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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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978號),本院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柯明政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上開所涉犯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院二卷第1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