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世峰 債務人 黃俐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⑵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一點八⑵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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