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債權人 詹承翰 債權人 鄭安婷 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為綸 、 陳協宏 、 張瓊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對債務人陳為綸部分是否欲聲請(該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029號判決確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