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冠逸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次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務人 趙永賜 (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原債務人趙永賜之最後戶籍地地方法院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以明孰為繼承人而為本件相對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