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千
吳文雄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千、吳文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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