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系爭承攬契約書之立約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