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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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奇輝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懋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