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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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因另案於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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