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34號聲請人 張樹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
二、㈠附表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㈡附表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一:107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文紀報關│合作金庫商│107年3月13日│107年4月6日│38,700元│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東台│││││││ 賴建銘 │北分行│││││└──┴────┴─────┴──────┴──────┴─────┴────┘┌───────────────────────────────┐│附表二:107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李玉春 │華南商業│49,836元│107年3月15日│ND0000000││││銀行中山│││││││分行││││├──┼────┼────┼─────┼──────┼─────┤│002│文紀報關│合作金庫│8,786元│107年2月22日│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賴建銘│東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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