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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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2號債權人 柯文釗 債權人 柯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廷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7月26日至106年
7月26日止,依上開說明,清償期尚未屆至,本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