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冠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冠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