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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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 甘光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瑞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台端與債務人 傅啟欣 間104年6月9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徐瑞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41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徐瑞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傅啟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