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秋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秋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2日判決,並於101年6月28日送達於被告同居人 吳劉秀皇 (即被告母親),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於101年7月6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1年
8月3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7日送達由被告母親收受,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被告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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