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9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0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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