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4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6年3月9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G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柒仟元及吊銷駕駛執照,壹年內禁考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均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二十一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與河南路口肇事,致人受傷,經警認其有駕照逾期及駕車肇事逃逸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製單舉發後,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嗣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仍認其有前開違規情事,於九十六年三月九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D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罰鍰七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然受處分人上開肇事逃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認受處分人並無肇事逃逸之行為,此部分違規行為自無從成立,故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上開同一肇事逃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處分人肇事當時確有下車查看並留下名片,請傷者若有任何事情依名片上之電話聯絡處理,則受處分人主觀上即無肇事逃逸之犯意,而無肇事逃逸之犯行,認受處分人罪嫌不足,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足見受處分人並無該肇事逃逸之違規行為甚明,前開聲明異議意旨所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關於罰鍰七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部分均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均不罰,以資適法。至原處分機關另裁處受處分人駕照逾期(罰鍰二千四百元)部分,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指摘及此,本院即無由就駕照逾期部分處分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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