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26日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20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167號、第12248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緩刑2年,並應支付告訴人 林昇雄 賠償金新臺幣200萬元。嗣因受刑人未全額履行上開給付義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