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頻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關於請求登報部分,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未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關於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伍佰 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查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訴訟標的金額為 伍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