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陳O恩
陳O約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陳O恩、陳O約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被告 廖元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