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雨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3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周雨杰(下稱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內可稽,其上訴期間應至106年11月13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但末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日)。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06年11月3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106年12月1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0日送達被告收受,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被告逾期迄未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於本院,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