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智明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伍萬 元│三九四八七一│││││鹿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