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6號聲請人 童騰億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4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不論行為人之犯罪輕重,不分情節均以最低本刑五年以上論處,致聲請人之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應宣告違憲,爰於110年12月2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刑事判決,就販賣三級毒品部分,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昭元││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